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展览申报那些事——出境展览需要哪些材料(二)




  1.展览请示:基本内容应包括展览项目名称、展览时间、地点、展品数量(一级文物数量及占全部文物展品数量的比例)、合作机构、展品出入境口岸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等。 2.邀请函:由展览外方合作机构出具。若为互办展览,提供相关合作协议即可。 3.展览大纲与展览方案:包含展览主题、结构及内容。 4.展览协议书(草案):建议参考《文物出境展览协议书编制规范(WW/T0064-2015)》。展览协议须草签。草签可由双方展览项目代表完成,表明对展览协议内容的初步认可。 5.文物出境展览展品目录:按内容填写即可。 6.展品单项保险估价:按内容填写即可。 7.展品申报表:按内容填写即可。 8.展品汇总登记表:与展品申报表合并装订。 9.合作方背景资料、资信证明:由展览外方合作机构出具,或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。 10.展场设施报告:由展场所属机构出具。 11.展品安全状况评估报告:由藏品收藏单位出具,组织本馆专业人员评估藏品状况是否适宜展出、长途运输等可能情况,并对展出、包装与运输提出针对性建议。本报告须有参评人员署名。12.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告:由展览申报单位所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,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展览申报材料,尤其是展品安全状况。本报告须附参评人员署名意见。以上材料是文物出境展览上报的基本材料,所有的文物出境展览都需要提供!


  如果展览场地是首次举办,或者三年内未举办中国文物展览的,还需要提供:13.展场考察报告:由藏品收藏单位出具,实地考察展场的各项设施条件符合中国文物陈列要求。如果展览中还有来自其他国家(地区)的中国文物展品,还需要提供:14.其他参展的中国文物展品真实性和来源合法性证明:由涉及到的其他藏品收藏单位出具,担保其提供的中国文物展品时代真实并来源合法。如果展览是赴台湾地区举办,还需要提供:15.赴台人员名单:信息包括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职务等。最后请注意,所有的申报材料务必提供电子版(涉及到署名、盖章的申报材料建议提供扫描件)!

 

 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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