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快递
展览申报那些事——入境展览(三)




  入境展览是增加民众了解世界的重要机会。本期,我们就来介绍如何申报入境展览。按照有关法规,需要提供如下材料: 1.展览请示:基本内容应包括展览项目名称、展览时间、地点、展品数量、合作机构、展品出入境口岸和国家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等。2.展览大纲与展览方案:包含展览主题、结构及内容。 3.展览协议书(草案):展览协议建议草签。4.文物入境展览展品目录:按内容填写即可。5.展品申报表:按内容填写即可。6.合作方背景资料、资信证明:由展览外方合作机构出具,或具有权威性的第三方机构出具。7.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报告:由展览申报单位所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出具,组织专业人员评估展览申报材料。本报告须附参评人员署名意见。具体内容详见《文物入境展览管理暂行规定》(文物博发[2010]23号)第六条。8.展品真实性及来源合法性证明:由藏品收藏单位出具,担保其提供的展品时代真实并来源合法。以上材料是文物入境展览申报的基本材料,所有的文物入境展览都需要提供! 如果展览将在境内多家机构巡展,还需要提供: 9.各机构所属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。10.多家展出机构间合作协议:若展览协议由多家巡展机构中一家机构作为代表与外方签署,则须提供此文件。如果展览境内合作方为中央地方共建国家级博物馆,还需要提供:11.展览预算:将展览涉及到的开支项目分项开列。如果展览来自台湾地区,还需要提供:12.台方来访人员名单:包括姓名、工作单位、职务等。最后请注意,以上的申报材料务必提供电子版(涉及到署名、盖章的申报材料建议提供扫描件)!

 

 





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
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